背靠背付款什么意思

背靠背付款什么意思

刘律2023-03-30 14:11

关注背靠背付款什么意思 “背靠背”条款,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与相对人约定,以其在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履行本合同付款义务的前提条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发包方或采购方为了转移风险,在挂靠、转包、分包、大宗建材采购等经营模式,普遍存在“背靠背”条款。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背对背”条款效力问题呢?目前司法裁判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在“背靠背”条款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下,应当与合法分包合同的其他条款一样自合同成立之日生效。并且合同双方约定将一方付款作为另一方付款之前提,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治性约束。法律并未禁止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款附加限制条件,因此该条款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等,应当有效。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认为,分包合同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种,认为“背靠背”条款突破合同相对性,有违公平原则,应当无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是独立合同,具有合同相对性,只能约束其双方,与分包人无关,“背靠背”的付款方式实际上突破合同相对性,将第三人的付款风险转移给分包人承担违反了公平原则,认定无效,因此,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作为对抗分包人给付要求的理由。 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924号,认为案涉工程项目《结算协议》约定:“结算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一个月内支付;十一冶公司将合同结算金额内剩余对开发票开齐交电建湖北分公司,且电建湖北分公司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该约定系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条款。《结算协议》约定的电建湖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之一,即在其收到业主款项一个月后支付。但是,电建湖北分公司何时收到“业主款项”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鉴于十一冶公司工程已完工多年,电建湖北分公司仅支付了少部分工程款,电建湖北公司申请再审称《结算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有效,电建湖北公司申请再审称《结算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有效,并以此拒绝承担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结论:“背靠背”条款核心是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款项以“业主支付款项”为前提。该条款存在合理性在于《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因此,“背靠背”条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未有法律法规明确其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背靠背”条款,将其经营过程中的经济风险无限制地转移给分包人,具体适用中应对其条件和范围做适当限制,如承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存在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事实。如致使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受到损害的,则需对履行了相应的合同附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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